強冠公司劣油案,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幫四千多名師生打團體訴訟求償,其中三千八百十一人以每人六千元與強冠和解,兩百卅七人堅持每人求償九萬元,高雄地方法院昨天判決強冠需賠償其中一百六十人,每人六千至九千元不等,共須賠償一百卅三萬多元,可上訴。

台灣消保會副秘書長徐邦瀚說,強冠去年雖跟三千八百十一人和解,但被害消費者至今尚靜電除煙機未取得分文;台灣消保會對判決結果感到遺憾,將評估是否上訴。

高雄地院表示,剔除七十七名素食者與無法提出證明者,法官參酌強冠先前與消費者每人的和解金額,依除油煙機產品使用豬油方式及含量分為三個等級,第一級食用「奇美熟水餃、鮮肉包」,僅外皮用到,共十五人各賠六千元;第二級「好帝一牛頭紅蔥頭肉燥」,一百零六人各賠八千四百元;第三級「麥之鄉香蔥麵包、美食達人田園三鮮麵包」,因豬油含量高,卅九人各賠九千元。

強冠劣油案前年爆發後,引發全台劣油食安風暴,台灣消保會接受消費者委託,以每人三萬元為基準,再加靜電油煙處理機上懲罰性賠償,提出每人求償九萬元的團體訴訟;強冠部分共有四千零四十八人提告,訴訟期間,三千八百十一人同意和解,其餘兩百卅七人堅持告到底。

刑事部分,二審高雄高分院去年八月重判強冠罰款一億兩千萬元、沒收犯罪所得八千一百五十萬多元,董事長葉文祥有期徒刑廿二年,副總經理戴啟川十八年,上訴三審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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